建筑企業收購系列二:吸收合并相關問題解疑
據建設企業交易中心了解,建筑企業在辦理吸收合并過程中,除了對辦理流程、辦理材料關心外,還關心辦理周期,以及被吸收企業的人員安置、原有合同等問題。
一、辦理周期
建筑企業吸收合并,經歷這些程序:簽訂合并協議–作出合并決議–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合并登記,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雖然企業吸收合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辦理周期,但這些程序下來至少需要一個多月時間。
二、人員安置
B公司被A公司吸收合并后,辦理注銷登記時,A公司應處理B公司原員工的安置、補償等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力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p>
因此,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后,應接收B公司員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另外,面對人員缺少等狀況,應根據現有資質相應標準要求配置齊全。另外,有關員工工齡計算問題,企業吸收合并后,員工工齡應采取連續計算。
若是企業因吸收合并需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企業應進行經濟補償。
三、原有合同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條規定:”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新設公司承繼?!?/p>
因此,當B公司被A公司吸收合并后,B公司的原有合同繼續有效,相關權力義務由A公司享有或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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