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住建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日志(試行)的通
云建質〔2022〕109號
各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滇中新區規劃建設管理部,各施工、監理企業: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強化落實建筑施工項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責,進一步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了《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日志(試行)》(以下簡稱“安全日志”),現印發你們,從印發之日起實施。請各地、各單位、各企業抓好貫徹落實,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和監管機構要高度重視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日志”監管工作,督促企業認真填寫“安全日志”,把“安全日志”落實情況作為重點督查檢查內容之一。
二、各在建施工項目要做好每日安全檢查工作,各施工企業、監理企業要做好安全檢查總結,做到有查必記、真查實糾、嚴查實改。對查出的安全隱患和問題,被檢項目應按照“五定”(定人員、定時間、定責任、定標準、定措施)要求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安全隱患,必須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計劃,進行徹底整改,并將整改結果附照片建立檔案備查,確保閉環管理。
三、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嚴格執行復工復產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復核制度,督促企業嚴格落實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管理規定,“危大工程”的方案編制、審核、審查、論證、交底、驗收、檢查情況應在“安全日志”中真實記錄,形成閉環管理。
四、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安全日志”工作督查檢查,督促企業按時填寫,確?!鞍踩罩尽碧顚懸幏都皶r、內容真實完整。
五、各地、各單位、各企業要在《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日志(試行)》執行過程中,認真總結好的經驗做法,并及時反饋云南省住房和城鄉住建廳。
聯系人及電話:陳小華,0871—64322465。
附件:安全日志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2年9月8日
附件
安 全 日 志
項目名稱: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廳編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25條規定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或者參與擬訂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二)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
(三)組織開展危險源辨識和評估,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應急救援演練;
(五)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及時排查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管理的建議;
(六)制止和糾正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違反操作規程的行為;
(七)督促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整改措施。
建設部建質〔2008〕91號文件第12條規定
項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有以下主要職責:
(一)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日常檢查并做好檢查記錄;
(二)現場監督危險性較大的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實施情況;
(三)對作業?員違規違章?為有權予以糾正或查處;
(四)對施工現場存在的安全隱患有權責令立即整改;
(五)對于發現的重?安全隱患,有權向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
(六)依法報告生產安全事故情況。
項目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序號 |
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
是否涉及 |
實施 時間 |
1 |
一、基坑工程 (一)開挖深度超過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二)開挖深度雖未超過3m,但地質條件、周圍環境和地下管線復雜,或影響毗鄰建、構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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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5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荷載效應基本組合的設計值,以下簡稱設計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撐水平投影寬度且相對獨立無聯系構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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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采用起重機械進行安裝的工程。 (三)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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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電梯井腳手架)。 (二)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 (三)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四)高處作業吊籃。 (五)卸料平臺、操作平臺工程。 (六)異型腳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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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拆除工程 可能影響行人、交通、電力設施、通訊設施或其它建、構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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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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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鋼結構、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裝配式建筑混凝土預制構件安裝工程。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
注: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項目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分部分項工程清單
序號 |
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 |
是否 涉及 |
實施 時間 |
1 |
一、深基坑工程 開挖深度超過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開挖、支護、降水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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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 (一)各類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飛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撐工程:搭設高度8m及以上,或搭設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總荷載(設計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線荷載(設計值)20kN/m及以上。 (三)承重支撐體系:用于鋼結構安裝等滿堂支撐體系,承受單點集中荷載7kN及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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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起重吊裝及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規起重設備、方法,且單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裝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設總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設基礎標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機械安裝和拆卸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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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腳手架工程 (一)搭設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鋼管腳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工程或附著式升降操作平臺工程。 (三)分段架體搭設高度20m及以上的懸挑式腳手架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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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拆除工程 (一)碼頭、橋梁、高架、煙囪、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氣(液)體或粉塵擴散、易燃易爆事故發生的特殊建、構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保護建筑、優秀歷史建筑或歷史文化風貌區影響范圍內的拆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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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暗挖工程 采用礦山法、盾構法、頂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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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網架和索膜結構安裝工程。 (三)開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樁工程。 (四)水下作業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結構整體頂升、平移、轉體等施工工藝。 (六)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可能影響工程施工安全,尚無國家、行業及地方技術標準的分部分項工程。 |
注:依據《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7號)
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清
序號 |
分項工程 |
具體內容 |
1 |
安全管理 |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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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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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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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坑工程 |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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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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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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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模板工程 |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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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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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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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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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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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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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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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腳手架工程 |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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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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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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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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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 |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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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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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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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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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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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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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高處作業工程 |
是否存在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的情況; |
是否存在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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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的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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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施工臨時用電工程 |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
8 |
有限空間作業 |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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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拆除工程 |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
10 |
暗挖工程 |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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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四新工藝 |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
12 |
其他 |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
注:依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2022版)》(建質規[2022]2號)
安 全 日 志
日期:天氣:填寫人:
序號 |
項 目 |
填 寫 內 容 |
1 |
現場主要施工內容 |
主要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內容: |
2 |
危大工程 管控 |
1.項目今日實施危大(超危大)工程: 2.各危大工程方案執行情況: 3.作業前安全教育交底情況: 4.作業旁站監督情況: 5.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 6.各危大工程完成進度: 7.危大工程隱患及處置措施: |
3 |
重大危險源管控(除危大工程外) |
1.項目重大危險源內容: 2.重大危險源管控措施: |
4 |
重大事故隱患管控 |
1.項目重大事故隱患:有無(如有請寫出) 2.重大事故隱患處置措施及情況: |
5 |
安全教育 交底 |
1.項目臨時人員數量:;教育交底情況: 2.早班教育人員數量:;班組情況: |
6 |
現場隱患排查(除危大工程外) |
1.高處作業隱患及處置措施: 3.臨時用電隱患及處置措施: 4.交叉作業隱患及處置措施: 5.其他安全隱患及處置措施: 6.上一日隱患整改完成情況: |
7 |
安全活動 |
(主要包括安全周檢查、安全例會、應急演練、安全驗收等) |
8 |
特殊情況 |
1.施工內容: 2.安全管理情況: |
9 |
其他安全管理情況 |
(主要包括當天下發的隱患整改單、局部停工令及罰款單、防疫、請假人員、下一步工作計劃及其他需要記錄的安全管理內容) |
項目安全負責人(簽字):項目負責人(簽字):項目監理負責人(簽字):
填寫說明:1.本日志由施工單位專職安全員負責當日及時填寫,并由施工單位項目安全負責人進行匯總為項目安全日志。2.施工單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監理單位總監(總代)審核簽字。
3.現場下發的隱患整改單、局部停工令及罰款單需在安全日志中編號。4.施工單位負責每月收集歸檔。
履職照章免責
失職照章追責
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工程質量安全監管司,云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
云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22年9月13日印發
建筑資質代辦咨詢熱線:18382209800
標簽:市政工程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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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云南住建廳關于印發云南省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項目安全日志(試行)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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