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罰字〔2022〕38號000013338/2022-00439
蘇紅祥:
2021年12月8日,濟寧市任城區南張街道宋路口城中村改造項目工地2號樓發生一起高處墜落生產安全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根據《濟寧市任城區人民政府關于汶上縣順安建筑安裝有限公司“12·8”高處墜落一般事故調查報告的批復》(濟任政字〔2022〕3號)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你作為該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未嚴格履行總監監管職責,未督促項目監理人員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理職責,對該項目建設安全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未能及時發現安全隱患,并有效制止,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主要監理責任。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建督罰告字〔2021〕27號),你于2022年7月14日簽收,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陳述(申辯)或聽證要求。
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停止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3個月的行政處罰。請你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到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理相關手續。
如對本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2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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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注冊中心,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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