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公司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
未生效觀點認為,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優先購買權與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同意權是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合同的生效要件.雖然我國公司法中并未明確如此規定,但違反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限制規定的,則對外轉股合同不能生效,也即市政一級資質外部轉讓合同成立但未生效.
無效觀點認為,《公司法》第72條為強制性規定,根據《合同法》第_5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所以違反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限制規則的對外轉股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而無效.附條件生效觀點認為,其他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放棄優先購買權是市政一級資質對外轉讓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不受出讓人或受讓人的意思表示的影響.未具備法定生效要件,則市政資質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性質上類似于附生效條件的合同. 效力待定觀點認為,市政一級資質對外轉讓需經其他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同意或追認,未經其他市政資質轉讓管理者過半數同意,則合同的效力待定33可撤銷觀點認為,”未經轉讓市政資質管理者過半數同意”或”未經其他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確認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市政一級資質對外轉讓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讓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行使處分權的法定限制條款,侵犯老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的法定優先購買權,但由于老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是否具有財力行使優先購買權有待確定,因此界定為可撤銷合同比較適合.老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行使撤銷權利,則合同歸于無效;如不行使,則合同仍為有效. 有效觀點則認為,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與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外第三人的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合同具有獨立性,是否行使市政施工資質辦理者優先購買權并不能影響市政一級資質對外轉讓合同的效力,而只是涉及到合同能否履行的問題,合同是否生效應當根據合同法有關合同效力的條款規定進行判定.并且,《公司法》第72條有關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優先購買權的規定不是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即使違反也并非無效,且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合同生效并不意味市政一級資質變動實現,認定未滿足其他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優先購買權的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合同有效,受讓人仍有權根據請求選擇救濟途徑,可要求轉讓市政一級資質的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對其他市政一級資質管理者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同時,從保護善意相對人的角度出發,也應認定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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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名稱:《建設工程公司轉讓購買市政一級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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